原标题:备注栏填写不全被罚!税局明确:2023年发票备注栏都按这个标准来!
发票备注栏,一直是财务人头疼的问题。啥状况下要填写备注栏?如何填写?全电发票怎么操作?不填写有什么处罚?一块儿来看看吧!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 第 28 号)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60,000.00元。
所以,备注栏不是可有可无的,取得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增值税发票,不仅无法作为有效税收凭证,还可能会导致多个税种的扣除风险。
全电发票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其中,有5项特定业务,其相应的“备注信息”为必填项(不填开不了票),包括: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
建筑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有【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
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有【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牌号】【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
不动产销售备注栏必填内容有【不动产地址】【面积单位】【跨地(市)标志】。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有【不动产地址】【租赁期起止】【跨地(市)标志】【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面积单位】。
旅客运输服务没有必填信息,纳税人通过你自己的需求填报【出发地】、【到达地】、【交通工具】等信息。
发票的基本内容有:发票名称、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备注栏。
开具发票应当依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内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方开具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有权拒收的。
取得未按规定备注的发票,显然属于取得了不合规票据,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税务机关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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