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建局出台了《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有关法律法规的补充通知》、《关于优化商品房销售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支持商品住房现房销售促进行业高水平发展的通知》,详见正文。
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司法局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有关法律法规的补充通知》。
购房家庭中至少有一名登记购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且购房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认定为无房居民家庭。
属地政府(管委会)加强落实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责任,只对涉及产业关联项目落地、产业条件落实、项目自持物业、不可分割销售物业的项目在办理相关批次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前出具征询意见,对另外的事项加强日常监管,不再出具征询意见。
开发企业可根据报规报建等真实的情况,自行确定成品住宅装修信息备案的楼栋范围,在完成每批次预售房源最多的样板间装修后,可一次性办理相应范围内全部楼栋成品住宅装修信息备案。
商品住房项目可按栋办理预售许可。开发企业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进行建设,属地监管部门须加强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监管,依法依规对逾期项目进行处置。
除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项目、定向销售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品质人才购买的商品住房外,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根据《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成住建发〔2020〕187号)规定的条件办理网签备案注销和变更业务。逐步优化网签备案服务效能,利用实人认证、电子签名等技术,推广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
(二)完成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且完成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三)完成申请楼栋所在施工许可证所载建设内容和规划核实内容,完成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手续,项目“所见即所得、款清即交房”;
对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履约协议)等未约定清水销售价格、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按不高于周边“双限地”限价水平申报清水销售价格。其他商品住房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一)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陪同购房人或其委托人查验意向购买住宅现状及基础设施设备、相关公共设施等情况,查验情况在合同中进行确认。
(二)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人支付全部购房款之日即可交付商品住房。
(三)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大对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现房销售备案信息和不利因素。
(四)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任部门应督促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购房人交付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发现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等不履行承诺情况的,依法依规处置,并予以不良信用记录。
(五)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强与属地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监管联动,及时收集有关部门对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监督检查情况,同时将住建部门发现的问题线索推送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各区(市)县在开发企业办理并联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及竣工验收备案(即办)、维修资金缴存(即办)、不动产首次登记(2个工作日,不含实地查看时间)等环节应逐步优化流程、提升效率,严格办理时限,优化现房销售政务服务。
住建、金融、税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研究制定信贷、税费、不动产登记等支持政策,鼓励现房销售。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是不能申请成都廉租标准公租房的。
成都人才公寓需要人才在成都市持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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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三年前卖掉的不计入审核,但如果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的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2023年9月26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逐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详见正文。
成都人才公寓要求申请人本人名下无房,且家庭住房套数符合成都市限购标准,家庭包括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在外地有房产不影响申请成都市人才公寓,成都市人才公寓申请的房产要求只需要在成都无房并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类优惠。
天府市民云上能够直接进行个人房产信息的查询,还可以打印个人名下现有和曾有的房屋信息,步骤详见正文。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成都市新津区以“一城两园一区”全域产城融合发展格局,来看看新津区全域产城融合发展格局图吧。
成都市新津区中心城区按照”一轴三片”进行功能结构划分,打造15分钟社区生活圈,形成高品质“津致生活” 公共服务体系。
注意啦,成都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有调整,一是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二是增强政策精准度,三是调整区域对应方式。
【导语】:成都市住建局出台了《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有关法律法规的补充通知》、《关于优化商品房销售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支持商品住房现房销售促进行业高水平发展的通知》,详见正文。
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司法局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有关法律法规的补充通知》。
购房家庭中至少有一名登记购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且购房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认定为无房居民家庭。
属地政府(管委会)加强落实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责任,只对涉及产业关联项目落地、产业条件落实、项目自持物业、不可分割销售物业的项目在办理相关批次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前出具征询意见,对另外的事项加强日常监管,不再出具征询意见。
开发企业可根据报规报建等真实的情况,自行确定成品住宅装修信息备案的楼栋范围,在完成每批次预售房源最多的样板间装修后,可一次性办理相应范围内全部楼栋成品住宅装修信息备案。
商品住房项目可按栋办理预售许可。开发企业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进行建设,属地监管部门须加强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监管,依法依规对逾期项目进行处置。
除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项目、定向销售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品质人才购买的商品住房外,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根据《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成住建发〔2020〕187号)规定的条件办理网签备案注销和变更业务。逐步优化网签备案服务效能,利用实人认证、电子签名等技术,推广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
(二)完成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且完成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三)完成申请楼栋所在施工许可证所载建设内容和规划核实内容,完成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手续,项目“所见即所得、款清即交房”;
对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履约协议)等未约定清水销售价格、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按不高于周边“双限地”限价水平申报清水销售价格。其他商品住房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一)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陪同购房人或其委托人查验意向购买住宅现状及基础设施设备、相关公共设施等情况,查验情况在合同中进行确认。
(二)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人支付全部购房款之日即可交付商品住房。
(三)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大对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现房销售备案信息和不利因素。
(四)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任部门应督促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购房人交付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发现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等不履行承诺情况的,依法依规处置,并予以不良信用记录。
(五)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强与属地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监管联动,及时收集有关部门对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监督检查情况,同时将住建部门发现的问题线索推送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各区(市)县在开发企业办理并联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及竣工验收备案(即办)、维修资金缴存(即办)、不动产首次登记(2个工作日,不含实地查看时间)等环节应逐步优化流程、提升效率,严格办理时限,优化现房销售政务服务。
住建、金融、税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研究制定信贷、税费、不动产登记等支持政策,鼓励现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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